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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划定预征率最低限 房价调控显决心

2019-07-29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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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以税收调节高房价的管理意图初步显现。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并划定了各地预征率最低限。与此同时,要求各地有针对性地选择三至五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产项目,作为重点清算

以税收调节高房价的管理意图初步显现。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并划定了各地预征率最低限。与此同时,要求各地有针对性地选择三至五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产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通知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此外,税总要求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昨天,首都经贸大学教授丁云介绍,目前北京地区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般最低为1%,最高不超过3%。而通知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等,实际提高了北京地区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款。开发商有了预收款,就可以对其预征部分土地增值税。由于国税总局要求“各地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因此,各地清算的力度到底有多大,还要看具体细则。

  “如果开发商要想猛提价,就不一定合适了。”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告诉记者,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巨大,如果房地产项目提价过高,相应的税负也会猛增。目前通知规定的预征率只有最低限,没有上限,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理论上在房产项目还没有清算前,就可以预征2%以上的土地增值税。这样一来,开发商必须预留好相应的税款,否则可能出现资金困难。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而所谓土地增值税预征,是指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

  “土地增值税在我国并非一个新税种。但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一直采取的是预征制,即按销售金额确定一定的比例征收,所以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业内专家表示,近期国税总局先是发出《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继而加强征管措施,显示了坚决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以此调控房价的决心。可以预见的是,新政对购房消费者影响不大,对经营规范且事先做好税款统筹的房产公司影响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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