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4)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 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