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征用的补偿
郊区已经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土地由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国家征用土地所发的补偿费(包括国有地补助费)应归合作社所有,不再记在社员个人名下;如社员因土地被征用而转业、退社的时候,按社章规定办理。国有土地补助费,应根据农业社的生产需要评议,一般的相当于同等质量土地补偿费的5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