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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问题

2019-08-0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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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问题

  问:我是山东省维坊市临朐县人,近年来,许多土地被陆续开发与征用,很多乡亲们委托我在此向各位朋友请教有关于维坊市临朐县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多谢!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314号

  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鲁土用字[1999]14号)收悉。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根据《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

  1、耕地

  (1)粮食作物田

  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

  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

  (2)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

  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1000-1700元亩)

  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

  (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2、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藕秧损失另计。

  5、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4、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地物价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三、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

  四、本批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基础上,按照长《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赞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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