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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程序

2014-10-30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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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开展实地调查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寻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3、确认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盖章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4、告知听证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局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5、征地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7、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8、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局面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奖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再行协调或依法作出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交付土地。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10、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是指在征收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直辖市规定。

  11、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因征收土地,致使已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土地使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最高按一季的作物产值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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