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的程序
一、审批部门
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两级政府审批。
二、审批权限
1、国务院: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在70公顷以下的。
三、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者提出申请: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审查和批准
(1)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供地标准,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
(2)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公告和登记
4、征地补偿
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