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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效力法院如何认定?

2018-07-12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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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口迁徙的进程不断加快。与此同时,城市房价的高企以及城市生存环境的拥挤,使得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倾向于在城市近郊购买房屋。那么,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效力法院如何认定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农民宅基地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近几年不断增加,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效力法院如何认定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也明确“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明确“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效力法院如何认定,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买卖时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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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
  • [2]《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五条 >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十二条 >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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