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追认权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二)法律赋予相对人两项权利,即催告权与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在认定无效前可被撤销。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基于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
(二)以欺诈手段定立的合同;
(三)受第三人欺诈定立的合同;
(四)以胁迫手段定立的合同;
(五)显失公平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进行追认,经追认后合同有效,如果相对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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