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有: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我国民法典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是错误的,免责条款无效的,只是部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属于免责条款的情况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