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是准物权行为。免除是指当事人为消灭债的关系为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因债权人全部或部分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也是合同终止的原因,是债权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以债务人同意为必要但须向债务人做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故认为免除是准物权行为。
准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债权,债券的让与、债务的免除。该行为虽不以物权关系为其效果,但该行为可以直接引起与物权行为相同的效果,即行为本身能使物权以外的权利(如债权)终局的发生、变更、消灭。
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要式法律行为,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行为成立后,出卖人须为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担保合同成立皇后,自物权人须为设定质权行为。
两者区别在于前者是请求权,后者是支配权;相对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所针对的是不特定人。
(一)准物权类型有4种。
1、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2、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3、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等水资源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4、海域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特定海域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准物权行为除了免除,还有以下3种情形。
1、抵消。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2、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3、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
免除作为法律术语,可能带有专业性。对于生活上的免除事件,有些人可能不太懂得法律知识。但经过小编的解释之后,是不是明白了许多?那么以上内容是找法网小编分析免除是准物权行为吗?如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