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若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4.无权代表人所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找法网提醒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事后通过决议对因为无权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的,那么该合同的效力为有效。
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法律规定对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的处理如下:
1.有权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追认权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2.法律赋予相对人两项权利,即催告权与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