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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条件

2012-12-1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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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利指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对发现、发明、科技成果等归谁所有的权利,此种权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它包括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署名权)和获得取得国家荣誉证书、奖章和其他奖励的权利。这一权利与完成技术成果的完成者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利指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对发现、发明、科技成果等归谁所有的权利,此种权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它包括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署名权)和获得取得国家荣誉证书、奖章和其他奖励的权利。

  这一权利与完成技术成果的完成者人身紧密相联,因此,这一权利应当属于对完成技术成果作出了创造贡献的个人。因技术成果产生的人身权利专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其他任何人无权分享。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技术成果包括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因此,即使在技术成果的经济性权利归属于单位的情况下;即使有人买断了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性权利,都不能剥夺完成该技术成果人员的人身权。

  (2)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

  (3)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书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

  (4)此处所称的奖励是指有关专门机关对完成技术成果的人员给予的一种物资上的鼓励。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奖励"含义不同。

  (5)技术成果完成人在成果文件上行使署名权和获得荣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该项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保护。

  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条件

  《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适用于技术合同,如违法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技术合同都是无效的。

  而且订立技术合同还应该遵循其特有的基本原则,即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国家法律保护合法的技术竞争,要求当事人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允许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中滥用其技术和竞争优势,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所谓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当事人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2)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不但要认定无效,而且责任人要承担合同无效和侵权的法律责任。

  (3)无效的技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技术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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