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2015-10-16 10: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旅游服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旅游合同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旅游合同一般具有团体性;旅游给付具有整体性。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适宜的旅游服务,旅游者则应向旅行社支付一定的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因此旅游合同属双务、有偿合同。旅游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并不以一方的实际交付或者履行行为成立要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

  二、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

  旅游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旅游经历以及为获得这种旅游经历所必需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条件。

  三、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现实中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旅游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各国立法在强调保护旅游者权利的同时,又进一步将各旅行社制定的格式合同简单化、统一化,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约款”就是日本旅游合同的范本。旅游合同的这种格式化倾向决定了旅游合同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旅游合同内容,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负担。签订格式合同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力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但格式化旅游合同中也常出现一些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公平条款,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

  四、旅游合同一般具有团体性

  实践中旅游一般可分为自助旅游和团体旅游,团体旅游为一定数目的旅客与旅行业者缔结的合同。在团体旅游中,因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将导致旅游团不能成行,如果旅行社事先将人数限制情况向旅客说明,那么在旅客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时,旅行社可行使解除权;或者在得到旅客书面同意后,将已签约的旅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

  五、旅游给付具有整体性

  旅游给付须包括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内容,使整个给付的过程具有整体、连续的特征,而仅提供单一服务如旅客运输、餐饮等,不能称为旅游合同。此外,由于旅游合同强调旅行社“包办”行程,使给付在时间上具有整体性,因此个别给付具有瑕疵都会导致旅游服务整体具有瑕疵。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335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