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阿亮购买一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30余万,首付40万,其余办理按揭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审查发现阿亮信用卡有多次逾期还款记录,银行认为阿亮无固定工作,还款没有保证,因此他的贷款申请始终未获批。
于是阿亮想解除合同放弃该处房产,但开发商认为贷款不成责任在阿亮,要求阿亮付全款否则要追究违约责任。那么阿亮究竟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答疑:购房者因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购房户的信用等问题导致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户又没有能力全额支付房款,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那么违约责任在购房户,开发商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当然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那么开发商应该允许购房户以现款分期支付房款,购房户如果无能力现款支付的,则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相关知识:
在现阶段国家对楼市调控力度加大,不时会有房产新政策出台的情况下,有购房需求的市民在准备购房前,最好能事先咨询有关银行,全面了解当前贷款政策后,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以避免因无法贷款而引发不必要的违约纠纷。
据了解,为进一步减少商品房买卖纠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区分了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的原因”、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引起的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情形,并作出较为全面的约定。
该示范文本的出台,将对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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