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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案例

2019-08-16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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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案例2006年12月,家住农村的李某之子经医院确认必须更换心脏后才能保住性命。但更换心脏所需大笔费用,对于务农的李某家无异于天文数字。李某为给儿子治病,变卖家中财物,并向所有的朋友借钱,但所筹钱款寥寥无几,李某迫不得已每日举着《求救书
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案例 2006年12月,家住农村的李某之子经医院确认必须更换心脏后才能保住性命。但更换心脏所需大笔费用,对于务农的李某家无异于天文数字。李某为给儿子治病,变卖家中财物,并向所有的朋友借钱,但所筹钱款寥寥无几,李某迫不得已每日举着《求救书

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案例

2006年12月,家住农村的李某之子经医院确认必须更换心脏后才能保住性命。但更换心脏所需大笔费用,对于务农的李某家无异于天文数字。李某为给儿子治病,变卖家中财物,并向所有的朋友借钱,但所筹钱款寥寥无几,李某迫不得已每日举着《求救书》沿街乞讨。他的行动受到当地一家报社记者的注意,他发表文章报道了李某为救子四处奔波、沿街行乞举,并号召社会伸出温暖之手,一起来帮助李某挽救其子的生命。该文见报后,社会上反响强烈,李某陆续收到诸多捐款。由于当地收入水平较低,李某筹集的义款距手术费还差15万元。此时,李某的同乡张某在外经商回村,恰巧在报上读到有关孙某的报道,深受感动,并出于同乡之情,表示愿意捐给李某20万元,以补足手术费差额及术后支出。张某让李某速将其子送往医院,并承诺数日后足额汇款给李某。于是李某马上为其子办理了住院手续,准备手术。但手术后,张某来电告知李某因一笔生意亏本,周转有难度,无力再捐款20万元,只能捐5万元。李某得知此消息百般无奈,一筹莫展。李某在对张某心存感激的同时又觉得正是由于张某的许诺他才会决定给其子进行手术,而现在两难境地恰因张某言而无信才造成的。被逼无奈,李某作为其子的代理人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诺言,全额支付捐款。而张某则认为他们之间并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他并没有必须捐钱的义务,而且是由于生意亏本才无力全额兑现,所以他不应该承担捐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许诺捐给李某之子20万元后确因生意亏本而资金周转困难,但张某还是给李某寄来5万元供手术之用。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捐款5万元的赠与行为有效,未给付的15万元捐款的赠与没有生效,被告不负有交付剩余捐款的义务。

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二:一是赠与合同的性质;二是赠与合同的撤销。

本案中,张某承诺为李某之子的手术捐献20万元,双方虽然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我国法律对赠与合同并无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口头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赠与合同从性质上来说系诺成性合同。因为张某的捐赠行为是为了帮助社会弱者,求助其生命,是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一经承诺,该赠与合同即成立,其必须依约定支付赔款,否则李某享有请求支付的权利,据此,本案的判决有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张某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将捐赠财产减为5万元,其必须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至于张某提出因做生产亏本,无力支付15万元捐款的理由,法院应按照《合同法》中关于拒绝赠与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由此可见,作为赠与人,除了拥有一份爱心外,也要对相关的法律有所了解,量力而行,不能假借捐赠之名行为已宣传之实,否则必会玩火自焚。

本案中张某显然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三会法定情形之一,但他提出由于生意亏本,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免除赠与义务的说法能否成立,就要看他是否符合赠与义务免除的两个条件。从本案来看,张某由于生意亏本,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他的经济状况有一定的变化,但显然还没有达到显著恶化的程度,同时也没有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显然不能构成赠与义务免除的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的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张某必须承担给付赠与款项的义务。但考虑到张某的生意亏本,对其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果此时还让其支付15万元的款项,显然也会加重他的负担,再说张某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实际履行了5万元的捐赠义务,法院可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对此案进行灵活处理,做好原告的工作,尽量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应该判令被告履行给付15万元捐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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