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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后,房屋装修费用能否索赔?

2015-12-0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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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是没有约定的。

  你好。两年前我向房东租借了一套房屋,租期为五年,当时考虑到居住环境,在征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花费了一笔颇为可观的金额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在租期还没届满,房东就单方提出解除与我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我在三个月内搬出房屋。

  如果我和房东的租赁合同解除后,当时我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费用成本,可否向房东索赔?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是没有约定的。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如您与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就房屋中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事宜有所约定,就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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