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一)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记载当事人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证明。
2、离婚证书原件(包括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如离婚证书遗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公证机关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四)公证机关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五)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一)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二)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协议公证的手续,首先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交材料和申请,然后由公证机关审查离婚协议以及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最后出具公证书。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协议公证需要些什么手续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抑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