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一)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二)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离婚后不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是,要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期限的长短自主进行约定,主要内容要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大概的数额一般会为一个人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
离婚了不给抚养费,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给予抚养费。离婚不给抚养费很可能引起民事纠纷,再者如果夫妻双方是经法院起诉离婚且对抚养费已经约定好,当另一方不给抚养费的时候,另一方是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或申请执行。一般来说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为收入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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