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2023-02-13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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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等。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是需要提交收养材料,等待审查,审查无误后是可以发放证件的。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且本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能力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只要收养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依法收养小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1.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发证。找法网提醒您,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收养登记办理地点

  收养登记办理地点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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