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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有赔偿请求权

2011-12-1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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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并且对近亲属的范围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然而,哪些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却并非一目了然,这里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对继承法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拟通过一则相关案例,具体剖析近亲属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条件,理顺其内部关系,期望有益司法实践。

  一、基本案情:

  死者A系原告四弟,生前患精神病。2000年7月,A前妻B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与A离婚。2001年8月,法院判决A与B离婚,婚生女C随B一起生活,因A患有精神病,同时指定原告为A的法定监护人。2007年3月,A至被告处住院治疗精神病。2010年6月,A在被告处突然死亡。后原告以被告存在过失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因A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X万元。

  二、裁判结果:

  原告既不能以指定监护人的身份请求被告赔偿,也不可以近亲属的身份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裁判理由:

  (一)监护人与赔偿权利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原告作为A的监护人,只能对A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没有资格以监护人的名义要求被告赔偿。

  (二)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的顺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享有赔偿请求权。本案中,死者A现有的近亲属范围为,婚生女C和原告等兄弟姐妹。原告虽然是A的近亲属,但在有C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下,原告不享有继承权,故其也不享有赔偿请求权。

  综上,原告以监护人和近亲属的身份请求赔偿,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四、法理分析:

  本案的裁判粗看论证严密,言之成理,适用法律正确。自A死亡之时起,监护关系作为一种身份关系,原告与A之间的监护关系就终止了,原告当然不能以监护人的身份来主张赔偿。但细想一下,这样的裁判结果不免让人从情感上难以接受。在B与A离婚后,原告作为A的亲生哥哥被法院指定为监护人,担当起监护重任。可想而知,从2001年到2007年期间,原告监护一个成年精神病人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其不但要照顾A的生活起居,更要约束其日常行为,不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为他人所侵害。但原告的付出随着A的意外死亡而终结,即使被告医院有过错,原告也无法请求赔偿,法院的裁判结果似乎导致了实质的不正义,但问题出在哪呢?

  笔者以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没有弄清楚为什么近亲属有赔偿请求权,而且首先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如能正确回答此两问题,本案的疑问也将迎刃而解。

  首先,为什么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近亲属具有直接的赔偿请求权,但我们只有知其所以然才能真正理解近亲属具有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民法上有如下几种理论依据,一是“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二是“加害人赔偿义务说”,三是“同一人格代位说”,四是“间隙取得请求权说”,但我们认为按照“双重受害人说”的理论,能更好地解释这个问题。在侵害生命权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生命权丧失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既侵害了生命权人的权利,同时,由于对受害人的伤害进行抢救及丧葬,受害人的近亲属在财产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损害,使死者的近亲属也成为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受害人。

  其次,为什么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内的近亲属首先享有赔偿请求权。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都不至于让其拥有第一顺位的赔偿请求权,关键在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和分配。通说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比照遗产进行分配。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定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才发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性赔偿,而且是对死者“余命”的有限物质赔偿。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实践中几乎都是参照遗产进行分配的,故第一顺序继承人内的近亲属会首先有权“继承”死亡赔偿金,从而享有赔偿请求权。

  既然死亡赔偿金是参照遗产进行分配的,那原告作为A的指定监护人能否分得这一“遗产”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原告在法定继承中,显然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人,但由于原告作为A的指定监护人对A履行了监护义务,应当视为对A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配遗产给其。一旦原告可以适当“继承”或“分得”A的死亡赔偿金,原告也就取得了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是值得商榷的。

  五、结语:

  近亲属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不能简单得看其是否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还要看其是否对死者生前抚养较多或者依赖死者抚养,以充分发挥死亡赔偿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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