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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家庭暴力依然棘手

2012-12-03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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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应制定相关执法细则建立评估和监督机制将于12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加入了反对的条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

  应制定相关执法细则

  建立评估和监督机制

  将于12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加入了反对的条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新增条款无疑为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也指出,由于缺少相关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司法介入家庭暴力依然棘手。

  倾诉人:刘金风

  年龄:32岁

  倾诉事件:因提出离婚,被丈夫残忍地将鼻子割掉

  专家点评:公安机关在反家暴问题上反应不敏捷的3大根源:法律上未规定具体程序;未列入案件统计和业绩考核;认识上存在误区

  在安徽省芜湖市一家医院的外科病床上,受害人刘金风向笔者哭诉了事情的经过。

  刘金风是个孤儿,家住泾县蔡村,后来和同村的杨木青结婚。杨木青经常泡在赌场,输了钱就回家拿妻子出气,刘金风为此多次提出离婚,都遭到丈夫的拒绝。

  10月27日,两人又一次闹到镇民政所办理,但未如愿。回去的路上,杨木青一把揪住刘金风说,你想离婚,没那么容易!老子今天非搞死你不可。一听此话,刘金风转身跑到路边一辆中巴车上,但被杨追上硬拖下了车。刘挣脱后又跑到了蔡村派出所向民警求救,杨木青又追到了派出所。

  刘金风说:“我看到派出所一位领导,就跑到他跟前跪倒,让他救救我,可他却一声不吭。我的丈夫一把将我抱了起来往地下一摔,将我往门外拖。我死死地抓住门框,门都拉坏了,最后还是被拖回了家。”

  “到家后,我丈夫将大门锁上,对着我一顿毒打,随后摸出了一把菜刀将我按倒在地,一刀将我的鼻子割下。不少村民听到我喊救命后赶来,我才乘机翻墙逃走。”

  杨木青目前已被泾县警方刑事拘留。

  那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新增条款,对此种情况的遏制作用如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荣维毅说,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认识上普遍存在误区: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因此,在对女性报案的服务、对待针对妇女的各种虐待行为的态度上,不像对待其他犯罪行为那样认真负责。

  “公安机关内部运行机制中没有把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各类案件的统计中,对此类案件的工作业绩没有纳入工作考核,也是影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的重要原因之一。”荣维毅说。

  荣维毅认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也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向警察求援通常是妇女长期反复遭受暴力伤害后的最后一种选择,如果公安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反应不力或不予理睬,势必会给施暴者造成“你报警也没用,反正警察不管这种事情”的印象,从而更加有恃无恐,导致暴力的不断升级;另一方面也会给受暴妇女造成“警察不会管”的印象,所以只能用自己的方法解决问题,有可能导致绝望之下的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恶性事件。

  “公安机关无法介入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具体程序不明确。”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说。

  倾诉人:吴女士

  年龄:40岁

  倾诉事件:饱受家庭暴力十几年,施暴丈夫终被公诉

  专家点评: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

  北京市某单位的一名副局长对妻子吴女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今年9月,这名副局长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是北京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介入的家庭暴力案。

  吴女士告诉笔者,十多年前,她与现任副局长的丈夫结婚。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时常动手打她,有时还用电话线勒她的脖子,将她的头往马桶里塞,并放水冲。[page]

  去年7月,她看到丈夫和9岁的孩子在看暴力电影,就去劝阻他们。丈夫很不高兴,抄起擀面杖打在她的左手指上,手指头肿了起来。她忍着疼痛报了警,警察赶来对她做了笔录。医院诊断为手指粉碎性骨折。她请求警方立案。警方告诉她可以去自诉,吴女士坚决要求通过公诉来追究他的责任,因为轻伤立案的情况太少了。最后警方受理了此案,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相对于大多数饱受虐待者来说,吴女士是幸运的。

  “在运用刑事司法手段遏制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机关的作为仍呈明显的滞后性。”中国法学会家庭暴力问题专家陈敏律师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刑事法律及其解释也没有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禁止的对象,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也尚未建立。

  专家认为,目前涉及到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无法适应实际需要。刑法中没有将家庭暴力确定为一种单独的罪,如果要指控家庭暴力行为,就要以虐待罪的名义提出。由于公诉机关只对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提出指控,因此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只能由妇女提出自诉。

  陈敏说,在所有的保障中,司法保障是一种终极保障,司法保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关键。公民的法定权利应当是能得到司法保障的权利,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权利,否则就无法产生保护妇女人身自由的实际效果。

  倾诉人:林月

  年龄:33岁

  倾诉事件:受害妻子提出自诉,法院判决施暴丈夫拘役3个月

  专家点评:许多妇女并不愿对丈夫提出自诉,举证难是司法难以惩治施暴者的重要原因

  林月和丈夫肖成由于互相怀疑对方有外遇而经常吵闹。一次,两人在大街上发生争吵,肖成一怒之下,对妻子拳脚相加,将妻子右侧眼眶内侧壁打成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今年4月,林月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肖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肖成当街打人,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性较大,情节恶劣,且案发后,没有悔罪表现,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8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肖成为生活琐事,殴打林月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依法判决拘役3个月。

  像林月这样,敢于对丈夫提出自诉的案例少之又少。荣维毅说,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妇女不愿对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提出自诉,即使提出自诉,她们也不能对案件进行有效的调查,反而使她们处于易受丈夫攻击的地位,并容易受到威胁报复。

  据有关部门统计,基层法院对因家庭暴力构不成伤害罪的自诉案件,80%以调解和撤诉处理。大多数自诉人的目的只是要法院教育施暴者,目的达到后都撤诉了。

  据妇联的调查显示,家庭暴力举证难,是司法难以惩治施暴者的重要原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并不清楚。而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也缺乏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还有的施暴者专打女性的隐私部位,往往让女性难以启齿,这些都给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害人必须证明虐待是持续性的、一贯的、情节恶劣的。而90%的案例表明受暴者根本无法满足这些高标准,她们都长期受到轻微伤害,比如用烟头烫、用脚踢,这些都构不成重伤害,法律管不着。

  专家认为,制定执法细则是解决家庭暴力的当务之急。

  荣维毅说,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今后还有很多需要继续努力的工作:

  首先,促进反家庭暴力立法。在各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国家级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专门立法出台之前,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执法细则,使执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有法可依;建立评估和监督机制,使司法人员执法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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