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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擅自流产,男方能以此主张损害赔偿吗?

2016-10-25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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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生育子女以及获得与此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是一些女性不愿意,或者未经男方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这时候,男方往往会指控女方侵犯其生育权,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甚至离婚。但是,法院会支持吗?

  一、女性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方不得强迫女方生育。

  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女方承担和完成,女方所承担的生育风险和心理压力要大于男方,因此应给予女方更大的生育选择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条即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的意志左右。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便女方擅自流产,男方也不能以此为由向女方主张损害赔偿。

  二、双方协议约定一定时期内生育,女方擅自流产的,男方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男方不能强迫女方生育,那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生育计划,女方在受孕后私自流产,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呢?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权,人身权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的方式加以限制,双方所作的约定也就当然无效,男方也就不能以此要求女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三、女方坚持不生育,男方能否以此为由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除规定,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外,还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准予离婚。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是,并非只要双方产生生育纠纷,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离。法院判决离婚首要考量的还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只有提供生育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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