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我国担保物权立法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物权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物权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关键词:担保物权/物权性/债权性/技术性内容提要: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就担保物权的立法定位存在很大分歧,其根源就在于学者对于物权的一些基本观念和范

  关键词: 担保物权/物权性/债权性/技术性

  内容提要: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就担保物权的立法定位存在很大分歧,其根源就在于学者对于物权的一些基本观念和范畴的认识存在分歧。从我国物权法研究的现状来看,担保物权的理论化之路不合时宜,而备受忽视的制度技术化之路有助于解决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担保物权所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就担保物权的立法定位存在很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担保物权制度应该纳入债权体系之中,从担保物权的债权属性来看,因债的保全而生的担保物权制度不应该由《物权法》来调整;相反,有的学者认为,从担保物权的物权根本属性来看,将担保物权制度纳入《物权法》体系之中才是比较符合物权逻辑结构的做法。上述分歧本来可以有助于人们加深对于担保物权的认识,从而推动我国物权法的科学制定,遗憾的是这种分歧却成为物权法制定的一大障碍,人们对于如何走出这一困境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激情。正确认识这种分歧产生的根源并探索可供选择的化解之路将有助于我们走出这一困境。

  一、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认识物权概念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解释以罗马法为主要代表的传统法律时创立的大陆法系独有的法律概念,以用来区别于债权概念。随着17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德国法学家接受了区别于债权概念的物权概念;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将物权作为独立的财产类型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章,便是这一观念的直接反映;随后的《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大陆法系法典继承了这一传统。但是,物权概念除了在奥地利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其仍然是一个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抽象概念,各国的民法典对于物权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从而使得物权概念主要成为学理概念。

  虽然法学家对于物权概念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的认识,但是法学界普遍认为物权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的特点:从权利人自身的角度来看,物权人(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所有物具有直接支配效力,在法律的限度之内具有自由的处分所有物的特权;从权利相对人的角度来看,所有权使得所有人具有对抗非所有人非法侵犯的合法效力,除法律对于所有人的处分权加以明确限制外,任何人不得干预所有人对于其物的处分权力。物权之所以取得如此高的法律地位,就在于它在财产体系中的历史意义。对于物的追求是人类迈向文明的重要动力,而物权法律制度为此提供了制度性秩序保障,使得社会对于财产的追求沿着有序的状态前进,从而避免人类竞争无序而容易诱发的社会“丛林法则”。

  担保物权制度是由抵押、质押、保证等各项债权保证制度构成的一个独立制度体系,其根本特点在于担保制度突破债权人债权清偿的平等性,附有担保手段的债权人就特定财产相对于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突破债权平等性传统的根源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从而使得债务人更加容易满足融资的需要。可以说,担保物权制度区别于传统债权实现手段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其能够更好地实现债权人利益保障和债务人资金需要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使得双方的利益获得法律的强有力保障。从担保物权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变化轨迹来看,虽然担保物权是与债权制度紧密相关的一项私法制度,但担保物权的物权性特点却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性。在担保物权中,权利人既可以支配提供担保的物,也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其次,担保物具有排他性。担保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可以排除来自任何人的干涉,有效对抗第三人。有些学者正是基于以上认识,认为担保物权属于物权,应归于物权法调整范围。

  二、担保物权的债权性认识债权制度作为民法的另外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涉及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等性权利义务关系,该制度的宗旨是合理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债权法律关系包含两个重要方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和所有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主要处理的是债权人为了取得债务履行的保障,法律一般应该赋予债权人哪些权利,以及为了使得债务人及时有效地履行法律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法律一般应该对债务人设置哪些法律义务,才能使得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得到圆满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侧重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只有在债权人获得债权可以得到有效履行的信心保障之后,债务人融资的紧迫需要才有可能得到满足。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某一债务人多重负债所面对的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虽然未能在债权法律制度中有所体现,但是面对债务人特定的有限债权的财产保障,每一债权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债权利益将成为潜在的竞争对手,特别是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要求,除非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债权担保手段的支撑,否则,债务人有限的剩余财产将成为所有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唯一基础。

  但是,债权的平等性只是在一定限度内保证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于债务人财产的有限性,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得到有限的清偿,这极大地挫伤了人们的借债热情,为此人们需要一种更为切实有效的债权保障手段,担保物权制度正是迎合了人们的这种需要。它突破了普通债权受偿的平等性原则所开创的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原则,打消了债权人对于债权实现的过分担心,也比较容易满足债务人获得融资的迫切需要,担保物权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债权制度保障手段,使得担保物权人能够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取得优先受偿权,是对普通债权平等受偿原则的一大突破,从而构成债权制度重要的融资激励机制。总的来说,担保物权制度主要涉及债务人特定份额财产的处置问题。首先,担保物权是为了充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具有足够保障,实现这一要求的可行方式就是债权人能够凭借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追偿权利。其次,担保物权制度使得债权人处于不同的法律保护地位,担保债权人相对于非担保物权人处于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优势地位,这种区别使得债权人更加注意对待债务人的财产资信,同时有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基于以上分析,概括地讲,担保物权的债权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担保物权不具有支配性。担保物权人不能现实地支配物,便丧失了其作为物权的最基本的特征。对于物权而言,占有是现实的支配力的表现,所有权是最终支配力的表现,而担保物权只是支配担保物最后变现的价值。所谓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是个违背政治经济学常识的提法。如果将担保物权制度放在物权法中,不仅对民法理论不合适,且这样做会影响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二是担保物权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即主要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担保物权是债权,应将其置于债法篇进行规定。[page]

  三、分歧比较及其化解之道担保物权的性质之争表面上看起来是很大的理论纷争。主张担保物权应该纳入物权法体系的学者往往是以一定的理论基础作为其立论根据的;同样,强调担保物权应放入债法篇者也有其理论支撑,都有其合理性。所以,只有综合上述两大分歧理由,才能正确认识担保物权制度的真正本质,并将其合理地纳入民法制度体系之中。但是,上述为了将担保物权制度纳入物权法范畴或债权法范畴而不遗余力地为其各自的立场寻找能够使得别人信服的理由的做法,仍然固守于担保物权的传统分析手段,认为定位担保物权制度的法律地位最核心的因素是为其寻找理论基础。主张担保物权物权化和主张担保物权债权化的学者所提出的理由便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一种努力和尝试。虽然它们共同丰富了我们对于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但是,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最终归属仍然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这是一个很让人尴尬的局面。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局面,首先就在于学界对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尚未取得一致的认识,其结果就是人们无法对于担保物权作出准确的定位,根源就在于从一开始大家就在不同的语境中探讨担保物权的本质。其次,上述不同认识的分析基础是对于担保物权制度的定性分析,定性分析的致命弱点就在于对于同一问题可以找到多种不同的解释答案。传统民法学说及近来的民法理论执迷于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论分析,由此引发的后果是这种制度的定性分析虽然使得人们就担保物权制度积淀了一些理论认识,但分歧的偏差更大且不可调和,进而影响立法进程。

  既然对于担保物权制度的定性处理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我们不妨换换思路,对于担保物权定量化分析就不失是一种选择。就担保物权制度而言,这种理论分歧之不可调和并非一个必须解决的先决条件,因为担保物权制度的体系安排很大程度上说是一项制度的技术处理,任何一种安排都必须考虑保证该制度价值追求的实现。在学界,认为担保物权是物权的说法似占主流,但从立法上看,不但中国的《民法通则》将担保物权视为债的一部分,而且其他国家将其规定于债法之中的也不乏其例。

  显然,对担保物权必须有一种立体的考察,单纯地看其实际功能或抽象地认识其价值,都难以达到全面准确把握的目的。无论是将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看待的《法国民法典》,还是将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看待的《德国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在各自的法律实践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效应,这是因为这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更多地体现了立法者的不同技术处理方式。所以,对担保物权制度的体系安排进行技术化处理是问题的关键,即哪种体系安排更加便利这种制度的适用,但这并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其结果可能阻碍物权法制定的进程。

  因此,就物权法研究的现实角度而言,我们只能走担保物权技术化处理的道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哪种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无论是将担保物权物权化处理,还是将其债权化处理,或者将其独立成编规定,都必须符合中国社会生活对于物权法的实际需要,并且满足这种需要的途径必须是科学、合理和高效的。

物权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775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物权法律师团,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