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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物权的执行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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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担保物权,债权人能否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似乎否定了这种可能。该条规定,在主合同纠

  对于担保物权,债权人能否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似乎否定了这种可能。该条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笔者认为,该解释的适用范围应限于保证这一担保方式,不应扩大到担保物权。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可直接申请执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直接执行的理由是: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具有物权性。权利人可直接对物的价值加以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以抵押权为例,可以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当抵押物不在抵押权人控制之中时,抵押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抵押合同成为双方争议的对象时才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不属于以抵押物折价的情形,抵押权就没有必要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只要不对抵押合同发生争议,也无必要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对抵押和某些质押而言,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若权利人能够以确定判决或公证文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时,依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自无疑义。若权利人以抵押或权利质押登记簿证明担保物权存在而申请执行时,执行机构能否开始执行呢?笔者认为:抵押或权利质押登记簿的誊本不属于民诉法上规定的执行依据,担保法上也没有赋予它程序上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这些文书能在一定限度内证明实体权利的存在,同时在文书成立过程中有债务人的参与,所以权利人可就此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担保物权的措施主要是拍卖。这涉及法院的强制拍卖问题。强制拍卖是由国家机关依强制执行法所规定的程序而实施的拍卖,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它有别于由债权人或债权人委托的人所为的任意拍卖。执行机构在此不仅是出卖人,还是拍卖人。我国拍卖法第三章规定的拍卖人必须为经过特种行业许可和部门审核许可并申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人民法院不属其列,只能算作委托人。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对担保物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只能委托拍卖行自由拍卖,而不能由法院强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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