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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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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价款时,工程价款之债权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并存,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的法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价款时,工程价款之债权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并存,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的法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这在《合同法》第286条、最高院2002年6月27日公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都已明确规定。这对近年来“拖欠工程款”事件的有效解决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我们在行使这个权利时还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行使期限。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使用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即一种是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的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其权利行使期限为竣工后6个月内;另一种是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其权利行使期限为约定竣工之日后的6个月内。由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性质上是除斥期间,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如未在法定的6个月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就会丧失优先受偿的地位。

  二、由于中国特殊的市场环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率往往极低,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银行办理贷款,一般通过要求承包人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当注意经营风险,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往往通

  过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故意延长审价时间,从而达到延长付款时间的目的。这两种情况都必须引起注意,前者因承包人明确放弃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后者因审价时间的人为延长而导致承包人未能在法定的6个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为了有利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明确下列事项:第一,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时限,以便于出现工程不能完工情形时及时行使工程拍卖权;第二,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时,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结算时限,以避免因寻找发包人通过审价单位而拖延工程结算时间。第三,如果发包人在发包过程明确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则承包人必须在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四、对于承包人必须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我们在实际的操作中必须要求发包人提供反担保单位为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提供反担保,而且反担保单位应出具为发包人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且此反担保行为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另,对于反担保单位我们必须对其履行能力进行调查,做到心中有底,否则应拒绝或要求发包人另找反担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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