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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交付的顺序有哪些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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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动产交付,就是指对于某一标的动产的债务人将动产所有权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的一种特殊的程序。在法律上这也是合同的一部分。那么我国动产交付的顺序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帮助。

  我国动产交付的顺序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动产的交付方式

  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2、间接交付

  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

  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二、动产交付的效力

  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动产登记的效力

  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我国动产交付的顺序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动产的交付方式可以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两种,简单来说,直接交付也就是将抵押的动产实际交付给债权人,使它直接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而间接交付即抵押物并不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动产交付的效力是从交付实际发生之后才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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