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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产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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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已经经过七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了草案说明。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具体行使国

  昨日,已经经过七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了草案说明。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具体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

  明确国有经营性财产范围

  王兆国表示,草案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进一步明确了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财产的范围。

  草案还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王兆国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体现在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因此,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是政府,而不是人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已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也是现行的管理体制。

  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应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五方面强化国有财产保护

  王兆国还表示,物权法草案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其中包括,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规定了“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针对国有财产监管问题,草案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不等于地位相同

  给予平等保护体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草案条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说明:王兆国表示,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

  王兆国同时表示,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求“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page]

  王兆国说,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私人财产

  私人合法财产禁侵占破坏

  物权法草案有利于激发创造财富积极性

  草案条文: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说明:王兆国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加。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

  上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王兆国表示,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物权法草案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

  解读1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

  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不动产面积体积收取

  房产证难办,是现在许多购房者的难题。主要原因是,办理房产证,需要面对十分繁琐的手续,需要跑国土、房管等多个部门,办理中途往往还要补充各种资料。此外,专家指出,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公示这一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在不动产领域就需要依靠登记制度来保障。

  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尽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经多次审议反复修改,最终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此外,草案明确了登记机构的义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草案还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page]

  解读2

  宅地使用权70年满即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须按法规办理

  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业主怎么办?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百姓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问题事关国计民生,草案设专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姚天恩说,“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保障国家长远发展、经济平稳、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草案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草案还明确了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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