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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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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代社会,工商业发展迅速,由此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增多。在我国,建筑所有权可以归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但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却归国家所有,人们享有的只是一定年限的使用权。那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办,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1、在权利性质上,土地使用权与建筑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不能相互替代的,各具价值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是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物权。而房屋所有权属于自物权,也即所有权,可以一发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国家把土地和房屋作为两类不同的资源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设立了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

  2、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依附关系。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利用该土地,如果对土地没有使用的权利,就无权在该土地上建房或使用房屋,因此离开了土地的建筑物是空中楼阁。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一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抵押人对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权利的处分,往往会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变动。

  3、我国立法是坚持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主题应为一致的立场。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主题保持一致,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纠纷。为了要达到这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的合一,必须要求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土地使用权也一并移转,最终使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为同一人。但是随着近年来对资源利用的效率的提高和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土地之上房屋的多层性、单元性以及分层分单元使其权利结构呈现极为复杂的饿状态,使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性出现了例外情况。例如在高层房屋区分所有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很难一致,。此时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如何行使其对土地的使用权很难认定。在时间中,有关地方法规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以整栋楼房中的部分房产社顶抵押时,应将抵押房产建筑面积在整体楼房的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折算成抵押房产在整体楼房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物占地共用部分)中所占分额,将该分额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由于现在对土地之上与底下可以作各种不同用途的利用,各种空间的利用权也获得法律确认,我认为,房屋必然是要占用一定空间的,可以把高层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定位为譬如某土地上多少平方米的空间的使用权。

  二、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经过小编的阐述,想必大家已经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办及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了简单的认识。实际上若是发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冲突,《物权法》虽有规定,但也不是很具体,所以要优先考虑建筑物所有权人的重要地位,延长土地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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