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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价值解析所有权保留性质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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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领域中的期待与期待权概念肇始于德国民法,最初认为期待仅是一种对取得未来民事权利的纯粹主观希望,如果在法定或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时,且期待人的法律地位已经增强到能

  民法领域中的期待与期待权概念肇始于德国民法,最初认为期待仅是一种对取得未来民事权利的纯粹主观希望,如果在法定或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时,且期待人的法律地位已经增强到能够独立享有可分享既有权利人权利的期待利益时,期待就转化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即期待权。可见,期待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权利,其确定与否取决于特

  定条件能否成就。谈到期待权就不能不提到另一种民事“预期”权利制度即所有权保留制度,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连带关系,买受人的期待权与出卖人的取回权构成了所有权保留权利体系核心,从期待权蕴含的法价值中能够折射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一、期待权及其蕴含的法价值

  法价值是体现人与法之间的一种需求与满足关系的法学范畴。因为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民族的人对法的需求不同,法对人的满足程度不同,所以产生了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的法价值。尽管如此,但最基本的法价值取向是大体一致的,即都具有追求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自由等目标。期待权作为私法制度上的一种民事权利,无疑具备这些基本的追求。

  首先,期待权蕴含着私法自(治)由、效率、秩序价值。期待权发生并存在于取得或实现特定权利的过程中,作为权利取得或实现的必要条件虽已部分成就,但处于尚未全部成就之暂时权利状态,这种仅在机能上独立的权利状态在生活实践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期待权作为物权转让的先期阶段具有的可转让性和法律保障性,有利于促进信用交易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实践需求为新型权利的预设提供了条件,权利的法律化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期待权本身所具有的财产性、可转让性、可继承性、可善意取得以及可设定质押权等特点和功能亦能够满足人们对自(治)由、效率和秩序价值的欲求,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财富流通和资金快速周转。

  其次,期待权蕴含着私法公平、安全、诚信价值。公平、安全和诚实守信不仅是民事法律的基本法价值诉求,而且是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制原则。公平是一种公正、正直、不偏袒、公道的特质或品质,同时也是一种公平交易或正当行事的原则或理念,它广泛体现在各国民事法律法规之中,如合同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和相邻关系原则、侵权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和损益相当原则等,都是根植于公平理念基础之上的。诚信原则常常被誉为民法尤其是债权法中的“帝王规则”,它实际上是道德和伦理理念在私法上的体现,广泛存在于民事司法的各个领域,成为法制社会和信用经济的规则基础,担负着创设法律、修正法律、衡平正义和法具体化的功能。期待权以公平、安全、诚实信用作为其权利的核心,极大限度地维护并促进着公平、安全、诚信在民商事活动中的体现。期待权的确立使得期待权人在付出一定的对价并取得一定民事法律地位时,也相应地获得了与对方当事人相抗衡的砝码,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了现实与理想或既得与未来法益上的基本衡平。[page]

  二、所有权保留制度

  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8条规定:“出卖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这种以延缓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来保证出卖人的价金债权的实现的规定,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最初雏形。它虽经世变境迁,但沿用至今,横跨两大法系,经历了由法定到约定的历史嬗变。美国早在18世纪,所有权保留条款就已经出现,被称为“附条件买卖”,1918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统一附条件买卖法》,用38个条文对附条件买卖做了详尽的规定。1952年美国制定了著名的《统一商法典》,该法第九篇“担保交易”对此做了规定。十九世纪中叶,英国以发明缝纫机为契机,分期付款买卖逐渐盛行,根据当时的普通法惯例,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关于所有权保留约款的判例,英国法院先后有七个重要的判决,其中以1976年“罗马尔帕”案影响最大最为有名,以至于所有权保留条款被称为“罗马尔帕”条款。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主要体现在1963年制定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第三章“附条件买卖”中,台湾地区民法属于大陆法系法统,但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则是参考美国统一动产抵押法、统一附条件买卖法和统一信托收据法而制定的。二十一世纪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49条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予以完全保留:(1)动产的出卖人在价金支付之前保留所有权的,在发生疑义时,应当认为所有权系附完全支付价金这一停止条件而转让。(2)出卖人只有在解除合同后,始得依所有权保留而请求返还标的物。(3)所有权移转由买受人履行第三人的债权特别是与出卖人相联系的企业的债权这一条件决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为当事人之间就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自治权提供了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对《民法通则》第72条的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即附条件所有权转移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诠释。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和134条对该项制度予以全面接纳。

  三、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的复合性

  目前关于所有权保留性质学界与业界存在诸多分歧,主要有以下观点:部分所有权转移说、附条件所有权转移说、双重所有权说、担保物权说、担保权益说、特殊质押关系说、担保性财产托管说、法定所有权说、限制所有权说、权利担保说、债权性质担保说等。前三种是从所有权移转的角度,而后面的几种从债权担保的角度对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做出分析和定位。各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整体制度的宗旨、价值、功能等考量会发现其无法克服的方法论局限,从其制度价值角度分析不难发现所有权保留制度性质的复合性因素的存在,它兼顾了交易安全与便捷,不应将所有权保留的性质简单地归属于所有权的移转或债权的担保,而应当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兼具两种性质的制度。[page]

  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从买受人期待权角度考察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从出卖人取回权角度考察是一种限制性所有权这一权利为标的的担保物权。买受人在物权转移过程中追求期待权之自由、效率、诚信价值的实现;出卖人在实现以取回权为核心的担保物权过程中追求所有权保留之安全、秩序、公平价值的实现。所有权保留制度兼顾的两类相关权利主体全部法价值追求。在分期付款买卖过程中,由于存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使得交易双方各得其所,买受人以期待权为保底利益、以所有权为目标、以已付清价款为条件,预先获得准所有权人对未来权利的法律地位和受益权;出卖人以取回权为担保、以约定的权利移转条件为补充,且在公平、安全、诚信的价值标准的影响下,附条件让渡出标的物的占有权和部分收益权,出卖人享有在买受人未全部付清价款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买受人则相应地享有在付清价款时请求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期待权所具有的自由、效率、秩序、安全等法价值不仅能够满足交易主体的经济需求,而且有利于促进信用交易习惯的进一步发展。所有权保留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种特殊约定,以所有权和用益权相分离的理论为基础,通过设定所有权的转移条件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既做到物尽其用,又做到权尽其能;既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又有效地消除了当事人迟滞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充分展示了该制度内在价值和外在功能。因此,所有权保留制度兼具物权性和债权性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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