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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预期收益部分归被拆户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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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台湾相关立法●土地法、土地征收条例、土地法施行法:规范土地管理、土地登记、土地产权流动的规范性立法。●都市计划法、都市更新条例、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实施办法:目

  台湾相关立法

  ●土地法、土地征收条例、土地法施行法:规范土地管理、土地登记、土地产权流动的规范性立法。

  ●都市计划法、都市更新条例、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实施办法:目的为促进都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改善居住环境,增进公共利益规范而定,主要内容包括都市更新处理方法、城市用地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拆迁安置和都市更新计划等。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土地征收未受领补偿费保管办法:地价评估与补偿性立法,包括地价评估程序、地价计算办法、地价补偿标准等等。

  ●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办法: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使用。

  刘文忠

  拆迁抗争也曾困扰着台湾社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冲突也偶有发生。台湾虽没有专门性的城市拆迁“法律”,但已形成了较有效的解决房屋拆迁的“立法”机制与纠纷处理机制。

  “立法”完善:从制度上杜绝争议

  台湾虽没有专门性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但相关性的规范散布于相关“立法”中,其“立法”层次清楚,位阶合理,从而形成了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征收的系统“立法”体系。这些“法规”明确了征收对象、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以及专业性地价评估与计算办法,解决了房屋拆迁中所涉及利益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立法,使得房屋拆迁争议得以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核心利益:地价预期商业利益最重

  台湾房屋拆迁法制立足于解决两个根本性问题,即补偿费的多寡和未来商业利益的分配。

  房屋拆迁地价补偿是根本。台湾的土地所有权类型包括公有与私有,没有无主地。地上建筑物房屋的拆迁,主要涉及的权益是地价和地上建筑物的财产权。

  对拆迁户多采取“先建后拆”,并将土地收益的一小部分,作为安置拆迁户的经费。预期商业收益也被列入拆迁补偿考虑范围。台湾有所谓的买回权制度,土地被征收后,如征地机关没有依计划用地,原所有权人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以原价买回土地,保护预期的商业利益不受损失。保护基于土地发展权基础上的土地容积权。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张,在调整变更现有城市规划时,势必要再许可一些建筑基地增加建筑容积,加高或重建更高楼层。被规划为可实行高容积发展者,其房地产价格自然大幅度攀升,依“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办法”,允许受到限制发展的建筑物容积转移到许可发展的基地上,由许可发展的基地所有权人给予受限制基地所有权人相当的补偿。[page]

  纠纷解决:民意协商充分进入

  民意协商充分进入拆迁保护程序。依2000年公布的“土地征收条例”,私有土地的征收程序严格,有完整的土地征收机制,如计划公开机制、地价评估机制、补偿安置机制、公听会协商机制、民意协商机制。在征收计划公布前,要经过公听会程序,民意机构以平等者的角色进入协商,与政府讨价还价;在补偿安置机制中,由专业的地价委员会根据市场评定地价,并且予以地价公告,地价评价规则程式化与专业化,民意机关可以就地价、补偿与安置等事项与地方政府进行充分的协商与介入。

  依照台湾“都市更新条例”、“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实施办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公开展示30天,由市民和机关团体提出书面意见,然后再由都市计划委员会审议。审议批准后,规划方案要向市民公告后实施。如果市政府坚持实施,在经过2/3的居民同意后,即可以强制拆迁;如果是居民自愿要求改造,则需经过3/4的居民同意才可以强制进行。

  尽量适用比例原则及充分政治协商的方法,对于征收的拆迁,首先是进行较充分的沟通,协调买卖的可能性,并尽可能给予较高的补偿费,依法重置价格,以减低民众的抗争。

  台湾政府拆迁户多半采取“先建后拆”,先在较便宜的地方兴建国民住宅,安置拆迁户。对不愿离开者,基本上不会使用武力驱离。因为政府用处理这些昂贵土地的收益的一部分,作为安置拆迁户的经费是足够的,对拆迁户的抗争行为,多半是用讨价还价的手段来解决。

  立法原则:严分公共与商业价值

  台湾“法制”将公用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行为与私用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行为做了明确的区分。如果在私人土地上非法占用,通过“民法”上的财产权与物权保护原则,依据“民法”的规定诉请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征用,台湾的做法是将地价与房屋价值统筹考虑,用民事财产法律关系进行拆迁补偿,将商业利益的一部分让渡给被拆迁人,并充分考虑预期商业利益所带来的收益,通过代表性协商还利于民,因此在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没有太多抗争的事件。

  多数抗迁事件发生在公有土地上。公有土地拆迁遵循公益原则,只要有利于公益,并且以法律定之,均得以征收,因此在目的上是否符合公益、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就成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的最基本要件。台湾“土地法”第208条规定以公共事业(公用)为限,第209条规定“政府机关因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得征收私有土地,但应以法律规定者为限”。土地征收条例在第3条和第4条也是以公益为限。[page]

  纵观台湾的房屋拆迁立法模式,可以看出台湾以地权保护为核心,严格核定地价,区分私有与公用土地,充分考虑了商业补偿与公用事业补偿的区分,将房屋拆迁补偿的预期商业利益充分考虑,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房屋拆建中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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