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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何时归你有?意外灭失算谁的?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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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中,很多人花钱购买并且自己一直占有、使用的物,最终却被法院确认为他人所有。这是为什么?花钱买来的东西,难道还不属于自己的吗?还有的人,买了东西后还没有来得及拿走,东西却被意外的灭失了,这种情况下,自己可以要求出卖人还钱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典型案例:

  (1)孙二胜从朱九节手里买了一套房子,心下非常高兴。但这天,法院的人找上门来了。法院的执行法官对孙二胜宣布了一项执行通知。孙二胜立马被搞懵了。原来,孙二胜买下这套房子后,光顾着高兴了,忘记了要求朱九节和自己去办理房屋登记的过户手续。而朱九节呢,由于此人好吃懒做,在外边欠了一债。现在债主告到法院,要求法院查封拍卖朱九节名下的房屋。那么,孙二胜能向法院主张自己是房主吗?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大发”养殖场从个体户杨某处买了一批种猪,“大发”养殖场的工作人员小李付款完毕后,看到天色已经黑了。他担心现在运送猪仔儿可能不太安全,于是就提出第二天再来把这批猪仔儿运走。岂料当天夜里,雷雨交加,大雨将杨某家的猪圈给冲坏了。猪仔儿们无一幸免地被砸死、淹死。第二天,小李来到后看到此情形,便要求杨某将购猪款退还给养殖场。杨某却称,猪仔儿你们已经买下了,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你们手中,它们是死是活与我无关,你们碰上大雨只能算是自己倒霉了。那么,杨某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孙二胜是不能向法院主张自己对房屋有所有权的。一般情况下,当我们买卖或者赠与某种物品时,从我们“交付”物品的那一时刻,物品的所有权就转移了。比如,你买棵小白菜儿,或者是买台空调,这个小白菜儿和空调交付给你,就算是你的物品了。因为这些物品是没有记名的。但是,在法律上,有些重大的物品是记名的,如房屋等不动产。这些物品虽然也是物品,但在权利的外观上,并不是在谁之手就是谁的。而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这就是比较特殊的登记制度了。对于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财产,人们在进行交易后,也必须进行权利人变更的登记。否则,这个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因此,本案中孙二胜并不能向法院主张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那么,孙二胜只能这样吃“哑巴亏”了吗?就只能接受这“房钱两空”的结果了吗?当然不是,他可以追究朱九节的违约责任,要求朱九节将购房的钱返还给自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猪仔儿的意外死亡应该算做谁的损失呢?这在法律上叫做“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情况,那么应该由谁来承担这种不利的后果呢?通俗的来讲,谁的东西“遭遇不幸”,只能是自认倒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往往是付了钱,并没有立即拿到物品。这时候,如果要求购买人自认倒霉,那么就真的很可能会出现购买人“钱物两空”的后果。于是,法律对此就规定,物品的风险承担自物品交付时转移。也就是说,物品在谁手里,谁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因为杨某还没有把猪仔儿交付给养殖场的工作人员。所以呢,对猪仔儿意外死亡这种后果,当然就应该自行负责。因此,养殖场有权要求杨某退还购买猪仔儿的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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