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房地产登记机构职责的新规定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物权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物权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及沪房地资(2007)59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

  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及沪房地资(2007)59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登记文件,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对询问事项认可无误的,应当在登记信息系统生成的登记申请书上签名确认。

  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之间缺乏关联或者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物权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028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物权法律师团,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关联法条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