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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抵债协议中提货单的法律效力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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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回放:某公司于2007至2008年10月间,委托加工厂为其加工毛坯锻件,欠加工费70万元。双方在2009年4月商定,某公司以收割机8台提货单据,每台74000元,合计592000元,

  案情回放:

  某公司于2007至2008年10月间,委托加工厂为其加工毛坯锻件,欠加工费70万元。双方在2009年4月商定,某公司以收割机8台提货单据,每台74000元,合计592000元,折抵加工费。后,加工厂收到某公司收割机8台的提货单,是否意味着加工厂实际接受了给付。

  律师解析:

  双方于2009年4月达成的商定,实际上是对原合同履行标的达成了新合意,即以收割机的给付来代替加工费的给付,可视为原合同的一个补充协议。该实物抵债协议有效。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知,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之分,观念交付又分为交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现实交付有委托交付与拟制交付两种形式。委托交付,是指让与人根据约定将动产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或邮局的交付方式。此种交付方式中,办理完托运、交邮等手续,即为交付。拟制交付,是指让与人将代表标的物权利的有效凭证(仓单、提单、存款单、票据等)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即告完成。

  简易交付,是指权利人已经占有动产,让与人发生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的法律行为,视为交付。以双方的让与合意代替现实转移占有的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指示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6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提货单为物权凭证,某公司将提货单交给加工厂实际上是一种拟制交付。物权凭证转移则所有权转移,因此从加工厂收取提货单时起,用于抵账的8台收割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加工厂。(Y)[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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