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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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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物权法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一项制度是在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中...

  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物权法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项制度是在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中彰显其本质特性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不例外。拟以物权请求权这一极容易跟占有保护请求权相混淆的制度为参照,对这两种制度做一比较,以期探究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本质,领悟其内涵,从而更加科学合理的予以相应的制度构建。

  1、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赋予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权利体现于外部而产生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实乃法律的特别赋予,以使物的现实占有人能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它的功能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而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联系在一起的,是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权利人享有物权时,自然就享有了物权请求权,实际上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赋予,而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自然体现。它的功能表现为物权圆满状态的恢复,使物之权利归属得以确定,因而一般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2、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害为要件,占有被侵害时始产生占有保护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内在机能的外部体现,自始存在,即从取得物权的同时就取得物权请求权,而在物权遭受侵害时,从“潜在”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成为可行使的权利。

  3、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无物权即无物权请求权。而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主体的占有人,可为有权占有,也可为无权占有,即使是无权占有也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以强力侵夺,因占有是对事实和秩序的保护。有权占有中,占有人的本权可为物权,也可为不可对抗第三人的债权性质的权利。

  4、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神速、迅捷,同时如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己成既成事实,形成新的秩序,对此新的秩序的破坏有时并非妥当,因此法律往往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设定较短的期限,如中国台湾“民法”规定为1年,此期限性质上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且,在诉讼中往往适用简易程序。而物权请求权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受取得时效的限制外,其他权利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得随时行使。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如依诉讼方式为之,原则上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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