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A市造纸厂诉A市保险公司给付火灾损失保险金纠纷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物权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物权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1993年10月10日,A市造纸厂向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自1993年10月11日0:00时到1994年10月10日24:00时。造纸厂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及保险金

  1993年10月10日,A市造纸厂向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自1993年10月11日0:00时到1994年10月10日24:00时。造纸厂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8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为60万元。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核同意承保,经办人员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的投保财产项目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80万元,在流动资产一栏中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其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1994年4月5日,A市造纸厂发生火灾,烧毁财产价值达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5万元,产品(纸张)损失3万元。事故发生后,造纸厂以保险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80万元。保险公司以产品(纸张)不属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而拒付保险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诉至A市人民法院。

  二、解案要旨

  投保单属于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单属保险合同的正式文本,投保单上如有记载而保险单遗漏,投保单上记载之效力与保险单上记载效力一致。本案中关于流动财产的三种形式,在保险单中未记载,但在投保单中有记载,故应以此记载内容为有效。而造纸厂所损失的产品(纸张)并非记载中所表明的流动财产,所以造纸厂的主张并无正当依据,保险公司只应给付造纸厂5万元固定资产的损失,而不应承担3万元产品的损失。

  三、法律问题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投保范围与保险范围的关系。

  四、案例评析

  保险合同在一些国家可以口头方式订立,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则不承认口头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经济合同法》及《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方式。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文件主要有四种: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投保单即要保书,是要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它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一般是由保险人所准备,有统一格式的书据,由投保人依其所列项目逐一填写。投保单的填写,不论是出于投保人的自愿或保险人的邀请,均不改变投保单的要约性质。投保单的主要内容一般有: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保险标的名称和有效地点,投保的险别、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本案中造纸厂所填写投保单即包括于上述内容之中,如保险期限,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及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金额等。暂保单是保险经济人或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发出之前交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它表示保险经济人或代理人已按保险人的要求及所列项目办理了保险手续,等待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本案并不涉及暂保单。保险单又称保险证券,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但在我国当今保险实务中,一般将保险单和保险合同视为一种,以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文本。便严格区分起来,二者并不相同,保险单不过是当事人经过口头或书面协商一至而成立的合同的正式凭证而已,通常,如果保险条件已经议妥,保险合同即成立。因此,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也不影响所谈合同的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以出具保险单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则保险人对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所签发未记明流动资产具体项目的单据即为保险单。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文件,也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我国目前在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中普遍使用保险凭证,汽车保险中也可使用。本案不涉及保险凭证。《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各种形式,如该条例第5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单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page]

  投保单属于一种要约,其说明的投保财产的范围属于要约内容之一。根据要约性质,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是在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后享有承诺的效力,如果受要约人变更要约内容,则不构成承诺而构成反要约。本案中投保人造纸厂在其投保单中明确规定“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为6万元”,即其要约内容对投保范围已有了限制。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在投保单所确定的内容承诺而不能毫无根据地承保投保方并未提出投保要求的项目,即保险范围应与投保范围一致。由于保险单上对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遗漏,这种情况下应以投保单上的记载为准。依据投保单,保险公司对造纸厂的产品并未予以保险。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4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对因火灾、爆炸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应把投保单与保险单结合起来以决定投保范围和保险范围,据此,保险公司对造纸厂5万元固定资产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对3万元产品损失则不负责。

  至于本案中保险单遗漏流动财产具体三个项目是由其经办人员工作疏忽所造成的,但这并不能改变要约的内容,所以,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单中遗漏该内容,并不能使造纸厂从中接受不正当利益。至于保险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如何处分则属内部法律关系,与本案投保人、保险人的责任分担并无关系。

物权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423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物权法律师团,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