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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张某给付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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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要点提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罗山...

  【要点提示】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08)罗民初字第183号(2008年7月8日)

  【案情】

  原告:李兰(化名),女,农民。

  被告:张强(化名),男,农民。

  原、被告于2006年8月曾同居生活,2007年6月19日,原告李兰生育一子,取名张阳,生育后,原告要求被告尽抚养义务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张强与张阳之间有无血缘关系进行技术鉴定,2008年6月12日,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2008]物咨字第70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确认两被鉴定人亲子关系概率值径计算可达99.99%以上,可以认为张强与张阳之间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

  原告诉称,2006年8月其在外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并同居,2007年6月生育一子,但被告否认孩子与其有血缘关系,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为此起诉要求抚养孩子,被告自孩子出生之日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辩称,其没有与原告同居,不同意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审判】

  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本案被告虽否认其与孩子有亲生血缘关系,但经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与孩子之间亲子关系概率达99.99%以上,二者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原告作为孩子的生母和监护人,享有依法向被告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其要求抚养孩子,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200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张阳150元抚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阳由原告李兰抚养,被告张强从2007年6月19日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50元,至张阳独立生活为止。其中2007年6月19日至2008年7月间的子女抚养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以后每年的7月1日前付清上一年度的子女抚养费。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近年来,由于同居、试婚、婚外情、包二奶等现象增多,使得非婚生子女增加,并引发一些社会问题,给家庭和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了隐患。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追索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page]

  一、关于因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案由应确定为抚养费纠纷还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女方因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提出起诉,双方争议的是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涉及的是抚养的法律关系,案由就应确定为抚养费纠纷;如果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案由就应确定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本案,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子张阳并要求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根据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性质,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抚养费纠纷。

  二、关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定问题。

  确定给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是确定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即确定某男子为该子女的生父。此类案件,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在起诉时往往就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而目前我国涉及亲子鉴定的法律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在确认亲子关系时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并且还强调进行亲子鉴定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这一规定现今也恰恰成了那些不愿承担责任当事人的保护伞,于是在审判实践中,只要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整个案件就进入死胡同,无法确认其结果,原告一方要求亲子鉴定也便毫无意义,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尽早作出司法解释,如规定,原告因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权关系成立,以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本案,人民法院查明原、被告2006 年8月曾同居,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孩子与被告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

  三、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标准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page]

  本案,人民法院根据200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并结合被告实际情况,确定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标准每月15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既照考虑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又很好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比较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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