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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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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其主要目的是要求法院对某一种法律事实给予明确的规定,所以对确认之诉的判决,法院并不具有执行性。那么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什么样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呢?

  一、什么是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二、主要特点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三)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三、诉的三种类型

  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而言,诉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所谓的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是指请求法院变更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诉讼。

  四、区别

  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人民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要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从其定义、特点分析,给付之诉对确认之诉具有包容性,给付之诉中有可能包含确认之诉的内容;确权诉讼意在快速分配债权,可执行性是必然的要求,从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来看,确认之诉因不具执行性不能实现确权诉讼的目的,因此,确权诉讼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在独立的确认之诉中,确认之诉具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预决作用,有时还能引起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的发生。

  五、法律依据

  确认之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围,所以它的法律依据是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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