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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物权损害赔偿的性质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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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的性质大致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侵害物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第二种观点:侵害物权的赔偿是侵权的损害赔偿。笔者比较赞成第一种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损害赔偿在侵权...

  对于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的性质大致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侵害物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第二种观点:侵害物权的赔偿是侵权的损害赔偿。笔者比较赞成第一种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损害赔偿在侵权法范畴内的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但是这并不影响损害赔偿成为保护物权的手段,因为侵害物权亦属于侵害权利的范畴。

  一.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目的。

  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是确认所有权、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害和返还不当得利六种法律保护法。其目的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所谓“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物权法上是指在无法恢复物的原状的情况下,由物权人、占有人向侵害人所提出的以货币的方式赔偿尚不能弥补损害的请求权。而且我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按照一般的理解,损害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手段的债法上的救济方式。但是,以为损害赔偿在被应用于物权保护时,其目的仍然是为了达到恢复物的圆满状态,以金钱补偿为手段,使其整体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因此,《物权法》中的损害赔偿,同样可以理解为物权保护的一种手段,性质是属于物权请求权。所以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在《物权法》中,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多种方式保护自己的物权。

  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

  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只需证明侵害或妨害的存在,而不需要证明他人对该财产的占有、侵害或妨害是否具有过错,即可提出请求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以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权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必须要以相对人有过错作为要件,如果以侵权请求权代替代物权请求权,按照侵权请求权的归责原则要求权利人必须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问题举证,实际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证负担,这对于保护物权极为不利。此外,从威海后果上来看,可能是对将来行使物权造成妨害,常常难以货币的形式来具体确定或定量,但这并不影响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对这些妨害或者危险予以排除。在物权的保护中,若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赔偿之债,没有损害赔偿之债,就失去了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基础。损害赔偿之债要求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才应负赔偿责任,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但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物权遭受到妨害或者有遭受妨害的可能,而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不管物权人遭到的价值上的损失如何,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所以物权人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只要符合有损害的要求,而不是要求有故意或过失,就成立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有区别的。

  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侵害和妨害物权的行为,既符合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此时,即发生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在上述两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行使选择权。如在物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物权人可综合利用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物权。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相互关系上可以发生责任竞合,具体如何实现权利,当事人可选择,既可选择一种方式行使,也可选择多种方式行使。如某人战友他人所有的财产并造成毁损,物权人既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也可要求占有人对物的侵害赔偿损失。

  在物权保护、占有保护中确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考虑的问题首先是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依据法理,损害赔偿责任应该发生在一切物权保护之下,包括权利人自助和提起保护请求权的情形。因此,不能认为损害赔偿只是请求的责任。其次责任人善意与否,这对损害赔偿的意义重大。善意人享有抗辩权,恶意人不享有,因此在同样情形下,恶意人还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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