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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之救济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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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之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我国建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然而,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了不动产错误登记的现象,此时,如何救济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将显得特别重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内涵以及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状,而后阐释了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救济途径,主要指民法救济(包括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概念

  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特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消灭等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计的专门簿册上的事实或行为。不动产物权的事项,登记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由其将相关事项记载在专门的登记簿上。在登记完成后,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就成为了公开的信息,应向社会进行公示,社会一般大众都可以查阅。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现状

  在当前阶段,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它自己的特征,其一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的登记发证制度,其二进行登记是不动产权属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物权法就承担着对旧物权进行整理,对新物权进行确定和稳定的神圣使命。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现实国情,考虑到宏观的经济环境,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三、不动产物权错误登记的民法救济

  英国的一句法谚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针对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如何进行救济和补救呢?民法上主要有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1.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或面临危险的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构成需要达到四个要件:(1)权利人的权利正遭受着不法侵害或面临着危险;(2)无法采用公力救济;(3)由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实施;(4)以不造成过度损的害为限。

  2.公力救济

  所谓公力救济是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由国家强制力介入从而救济权利人的权利的方式。行政救济、立法救济和司法救济是公力救济主要方式。

  (1)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实施的救济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救济,其他主体均没有实施行政救济的权力。行政救济的客体是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消灭或变更这种行为也只能由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立法救济。立法救济是对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以审查的形式或以法律、法规形式所进行的救济途径。通过审查方式所进行的救济是动态的、被动的;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的救济是静态的、主动的。在我国能够进行立法救济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进行立法救济的客体是行政行为,包括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或授权机关依照职权所作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抽象行政行为。

  (3)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裁判,从而对权利受到损害者的权利进行补救的机制。司法救济是所有的救济途径中最具权威,最能反映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救济。

  辩证地看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这两者不是绝对的,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存,说明这两者均有着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两者长期并存,互相冲突、互相补充。因此,要构建完整、完善的救济体系,必须同时确立这两者的法律地位,充分地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充分协调好两者的关系,进而发挥出最大的社会作用。

  为了不断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以便更好地适应我国不动产市场的迅速发展,要求我们尽早完成立法、行政程序、司法等各方面的工作,同时,应用多种及时合理并且有效地救济机制,以充分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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