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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看卫生资源再分配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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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法中的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是该法的突出特点。这一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由

  物权法中的“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是该法的突出特点。这一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维护这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到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产权制度改革,也应在物权法平等保护的精神下有序进行。

  确保公立医院的控制力

  目前群众反映“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归根结底是卫生资源配给的公平性问题。改变这一现状,政府必须明确用财政资金投入到公共疗服务领域做些什么?显然,加大社区和新农合的投入是非常正确的。政府首先要将财政资金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问题,继而才会逐步平衡城市与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服务水平。所以,政府必须扭转医疗服务所有制形式对政府行政决策的束缚。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并不是说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同样,在医疗服务领域里,也必须确保公立医院的控制力,同时让非公立医院成为有能力追咬公立医院的“鲶鱼”。

  而刚刚在我国兴起的非公立医院还很弱小,无法产生“鲶鱼效应”而激活医疗服务市场,需要政府在卫生资源重新配给的过程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有序地将小部分大型公立医院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转变成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服务主体,将所有能够为百姓提供各层面医疗服务的医院都平等地视为服务的对象,按照物权法的原则,完善医疗服务市场的自由秩序,平等保护非公有制财产,保障弱势群体的健康利益。

  产权制度改革共性仍存

  自2000年开始,我国各地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兴起,如江苏宿迁市对乡镇卫生院全部进行整体产权转让;南京市政府只举办部分卫生院、综合性医院及妇幼卫生保健机构,其余都将推向市场;浙江杭州鼓励境外资本、民资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江苏无锡实施公立医院“托管”等。

  尽管我国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形式各异,但就像世界各国不同的医疗体制造成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各具特性一样,仍存在不少共性的东西。第一,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并没有完全改变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第二,医院产权制度改革能够解决公立医院固有的一些缺陷,但因作用有限,不能放弃政府对公立医院的主动监管。所以各国都把非营利性医院和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建立有效运作的医院治理结构上。第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并不是使政府放弃承担卫生发展的筹资、监管,甚至直接管理医院的职责。第四,为了形成医疗服务市场的良性、有序竞争,必须从制度上、程序上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page]

  公私合法财产是保障重点

  值得提醒的是,在公立医院的改制过程中存在多种违法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如在医院资产转让和出售过程中,暗箱操作将医院资产高值低估,以远远低于资产现时价值的价格作价入股,使医院资产流入个人腰包;以“管理层收购”为名,使管理层或职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医院资产,或未经公开竞价购买医院资产;私设“小金库”或“寄生公司”,使医院资产在账外运转时流失;将医院资产以悬殊的低价处理给个人或公司,明卖实送;通过非正常渠道,把医院资产转移到个人或公司名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将医院的“品牌”无偿或低价许可个人或公司使用,或利用行政手段将医院资产千方百计地缩水、“打折”并隐匿,最终实现个人非法占有等。

  物权法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无疑应对医院产权制度改革起到法律保障作用,而且保障的重点是合法的国有财产和个人财产。这也就是说,物权法的颁布虽然坚持了私权神圣的原则,但是违法取得的私人财产是不受物权法保护的。相反,通过公立医院改制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当然,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仅有物权法还远远不够,要保障医院改制有序,还必须由国务院针对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层面立法,起码要对改制医院的确定程序、医院资产的产权界定程序、医院资产的科学评估程序、医院资产的入市挂牌竞价程序等,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

  基于我国目前相关具体立法尚未颁布的现状,医院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绝对不宜扩大。因为,国企改制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操作层面立法滞后的情况下,所谓的大胆创新改制,很有可能付出沉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的代价。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国家应加快操作层面的立法,在制度上、程序上保证医院改制有序进行,促进医疗服务市场逐渐充满竞争的活力,积极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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