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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现的突破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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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理念之下,担保物权的种类越多,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担保手段也就越多,信用的授受也就越容易达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

  第一,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理念之下,担保物权的种类越多,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担保手段也就越多,信用的授受也就越容易达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过少,虽然我国在担保法施行之后先后承认公路桥梁收费权质权、高等学校公寓收费权质权、建筑物按揭抵押权等等,但依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定原则,这些担保物权都缺乏合法性的基础。物权法明确规定了这些担保物权,还大胆承认了浮动抵押这一具有英美法色彩的制度,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用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权。此外,物权法还明确承认了最高额质权制度。如此,担保物权体系渐趋完善,融资担保渠道大大拓宽。

  第二,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获得是市场主体谋求自身发展的基本条件,而资金安全又是所有信用授予者提供资金的首要条件。因此,要使市场主体能够获得充分的资金,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提高其融资能力,也就是增加其可用于担保的财产的范围。物权法除了对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的范围予以确定之外,主要增加了以下几类:(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4)应收账款;(5)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我国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总价值已将近11万亿元,中小企业资产中50%以上是以应收账款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存货)形式存在,承认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意义重大。从国际银行业实践看,应收账款和存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至于我国现阶段债权信用较差,应收账款风险大,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会不会增加银行的呆坏账比例的担心,物权法采取的态度是,应收账款的价值问题和变现可能性问题由当事人自己去衡量,法律上不作考虑。例如,商业银行在放贷时可以拒绝某些账期较长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对于有些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可以确定较低的质押率。

  同时,物权法改变了现行立法方法,对抵押物的范围采取了反面排除法,即“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

  第三,修正了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是影响担保物权效用的重要因素。如果实现担保物权所获得的利益小于其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则担保物权人不会去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就起不到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因此,担保物权真正发挥作用取决于担保物权实现的成本高低。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债务人届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又拒绝与担保物权人达成变价担保物的协议,则担保物权人须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担保物权人的权利。然后债务人不执行判决时,担保物权人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是人民法院直接拍卖担保物,而是由法院聘请评估机构对担保物进行估价,聘请拍卖公司拍卖担保物。这样,担保物权的实现必须交纳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和强制执行费,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大大超过无担保债权。如此制度设计对担保物权人极为不利,担保物权人不能及时受偿,使担保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而债务人却赢得了时间,给其转移、挥霍财产等提供了可能,无疑降低了担保债权的可受清偿程度。[page]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实现规则的修正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根据我国现行规则的规定,只有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实现担保物权。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都可以实现担保物权,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留由当事人去自由约定。

  其次,完善了担保物权实现的途径。按照现行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判决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种方式时间冗长,成本很高。物权法虽然没有采纳自力救济的途径,但对公力救济途径作了完善,其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可以向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这一规定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但是,这一规定需要修改民事诉讼法等程序规则才能贯彻到底,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执行依据中并无当事人间的担保合同等私权设定文书(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者除外)。

  此外,物权法还根据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经验,完备了最高额抵押制度,统一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完善了有关担保物权设定、效力等各方面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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