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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讨要采光权 市规划委称开发商私改规划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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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西二环边的一栋居民楼里,有这样一套房子:客厅得一年四季开着灯,要不然屋里就黑乎乎的,啥也看不清楚。客厅南侧两米多宽的大窗户只是个摆设,无论阳光是直射还是斜射

  在西二环边的一栋居民楼里,有这样一套房子:客厅得一年四季开着灯,要不然屋里就黑乎乎的,啥也看不清楚。

  客厅南侧两米多宽的大窗户只是个摆设,无论阳光是直射还是斜射,永远也照不进这间屋子。因为窗外有一堵“倒U字形”的围墙,高11.25米,结结实实地罩住了这扇面向南侧的窗户。

  这栋居民楼位于广安门外达官营,名叫远见名苑小区4号楼。这套单元房是307室,楼上的407室也是同样的情形。

  307室、407室的业主均表示,为讨要采光、通风权,他们已多次与开发商——北京裕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他们也已将此事反映至市规划委,市规划委建议他们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或依法主张民事权利。

  一套缺乏采光的问题房

  4月13日,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记者来到远见名苑小区4号楼307室。当时是下午两点,正是一天中光照最强的时候,可客厅里仍然开着灯。该户业主席女士做了个关灯的演示:“啪”的一声,屋里就黑了下来,恍惚间仅能瞅见对面的人影。至于坐在明亮的客厅里读书看报,对这一家人来说,只能是奢望了。

  据席女士介绍,2005年8月,她因白广路平房拆迁,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买下了这套房子。“当时我是第一次买房,再加上因为拆迁很着急,压根没想到这是 一套缺乏采光的问题房。”

  记者在席女士家的房产证上看到,该房屋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面积为75.03平方米。现在,席女士一家人住进这套房子已经快5年了,她越来越觉得这套房子的采光、通风都成问题。“不住不知道,只能住进来才能体会到。”

  307室的客厅窗外,罩着一堵“倒U字形”的围墙,距窗户1.5米,长约2.8米、高11.25米,而且还封了顶。同样被堵住阳光的还有楼上的407室。据北京市规划委宣武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Q-86显示,这堵围墙属于4号楼的裙房,属商业性质。该裙房建筑规模6667.8平方米,地上3层、地下1层,总造价1466.92万元。建设单位是北京裕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这家公司也是远见名苑小区4号楼的开发商。

  一套房分割成两套卖

  2008年初,307室的席女士与407室的业主李女士一同找到了市规划委宣武分局反映此事。得到的答复是:该小区4号楼裙房符合《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属于违法建设。

  同年5月,席女士和李女士又找到了市规划委,要求复查该楼房“采光、通风”的问题。6月12日,市规划委回复称:经核查档案,4号住宅楼东南角为一套住房,设有东窗,满足相关法规要求;设计图纸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在规划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将其分割成两套住房。[page]

  据席女士介绍,这份回复表明,307室与毗邻的306室在规划时原本是一套房屋,本可以通过东侧的窗户采光。但在规划验收之后,开发商将其分割为两套房屋出售。这样一来,306室的采光未受影响,但307室却因为东面打了隔断,失去了东侧的阳光。再加上南侧也被墙堵着,没有阳光,客厅整个变成一个黑屋子。

  客户经理称“不清楚”

  昨天下午,记者随席女士、李女士找到远见名苑小区售楼处。一名男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属于委托销售房屋,与开发商——北京裕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同一家公司。

  记者随后又找到该开发商的办公地点,位于广安门内的祥龙商务大厦。北京裕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部一名汪姓工作人员表示,经理不在,建议找客户服务部咨询。

  对于307室、407室采光权的问题,该公司客户服务部高经理向记者表示,他“不清楚这个情况,了解情况后再处理”。

  算账

  侵犯采光权该如何赔偿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 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近年来,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目前,就侵犯采光权还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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