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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户民众“被拆迁”在于《物权法》“现实缺位”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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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天有两条新闻交织在一起,颇令人玩味。一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二是河北贫困县邯郸广平县计划年

  今天有两条新闻交织在一起,颇令人玩味。一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二是河北贫困县邯郸广平县计划年内完成20多亿元的市政工程建设,并用10天完成33万多平方的拆迁任务,使1000多户群众的房屋被拆,土地被征用。而这些拆迁都是在没签订补偿协议、没对群众进行妥善安置情况下进行的,属违法拆迁。

  这两则新闻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无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还是河北贫困县10天拆千户民房未签补偿协议,都反映出当下拆迁现象中的民众权利之痛,以及由此引发的重大社会矛盾冲突,已经到了必须加以高度重视与解决的时刻。而这一切本不该发生,因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社会当初对于《物权法》寄予厚望,就在于其初步确立了私产与公产的界限,将民众本应享有的私人财产处置使用权利进一步细化。可以说,在《物权法》的宏大叙事下,包容的正是民众看似微渺的日常权利落实,人们尽管未必能完全读懂《物权法》,却也知道自己的命运与未来,也许就需要这样一部法律的支撑。

  恰恰是背负众望的《物权法》,“辜负”了公共期望,因为其最具争议的“公共利益”界定被省略,折射出民众权利无法明晰的重大缺憾。而“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合法分界无法确立,就很容易造成当下拆迁中公民抽象权利遭遇具体权力之痛。

  在拆迁浪潮的推土机轰鸣中,每个拆迁户都模糊地感知到自身权利所在,但又无法依据既有法律维权,因此千户民众“被拆迁”就成为具有代表性的一幕。

  更值得思量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流通有很多限制条件,宅基地尚未被当成普通的、可以自由流通的财产,这就造成拥有者无法合法地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而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或房产商却可以根据很低的“农村土地及房屋标准”开价,这就是早已被诟病的,地方政府利用对农用土地征用过程、再拍卖给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差价,获得巨额回报。遗憾的是,《物权法》同样也回避了这一关键问题。

  目前,在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出现矛盾冲突时,往往并未遵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规在权力干预下,其效力往往大于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条文,于是民众的权利就被抽空为漂浮的、抽象的象征物,而在法律与现实之间总有权力卡在中间,并冠以“公共利益”、“城市优化”等道德先验性口号。《物权法》抵不过一个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千户民众“被拆迁”于是浓缩了民众权利困境、《物权法》本身对某些关键要素的回避,以及所遭遇的现实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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