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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称地上车位仅供物业使用被指违反物权法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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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业:地上车位只供物业使用位于谈固东街与东岗路交叉口附近的东方观邸小区,共有13栋高层住宅。2009年12月30日上午,每个单元楼内的公告栏内,都张贴着一张汽车出入与存放须知的通知。通知说,从20...

  物业:地上车位只供物业使用

  位于谈固东街与东岗路交叉口附近的东方观邸小区,共有13栋高层住宅。2009年12月30日上午,每个单元楼内的公告栏内,都张贴着一张“汽车出入与存放须知”的通知。

  通知说,从2010年1月12日起,没有购买车位或虽然买了车位但没有交清管理费的汽车,一律不准进入小区。已经进来的也不能出去;有关地上道路和地面属于全体业主的法规,在本小区暂不执行,地上车位仅供工作人员使用;小区大门内中央区域,作为本小区农贸市场用,租金用于补贴工作人员奖金,不得在此健身和停车;小区大门内侧,仅供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朋友停车用,其它车辆不得置于大门口附近;当地下车位出售完了以后,车辆才可以随意出入和停放。

  业主:物业对物权法视而不见

  一些业主认为,这些条款很不合理。“这不就是霸王条款吗?”看到这张通知后,家住11号楼的周先生气愤地说,小区地上道路和停车位本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优先使用权,现在物业不仅不让用,还对外出租,赚取租金给物业人员发奖金,这太不合理。

  车主刘先生说,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对物权法的视而不见。不许业主在地上停车位停车,目的就是让业主购买地下停车位,交纳管理费。如今,不买停车位,就不许进小区,这是物业公司利用强势地位,制定的强卖政策。

  昨天,东方观邸小区的物业公司——石家庄鸿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说,小物业:地上车位只供物业使用

  位于谈固东街与东岗路交叉口附近的东方观邸小区,共有13栋高层住宅。2009年12月30日上午,每个单元楼内的公告栏内,都张贴着一张“汽车出入与存放须知”的通知。

  通知说,从2010年1月12日起,没有购买车位或虽然买了车位但没有交清管理费的汽车,一律不准进入小区。已经进来的也不能出去;有关地上道路和地面属于全体业主的法规,在本小区暂不执行,地上车位仅供工作人员使用;小区大门内中央区域,作为本小区农贸市场用,租金用于补贴工作人员奖金,不得在此健身和停车;小区大门内侧,仅供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朋友停车用,其它车辆不得置于大门口附近;当地下车位出售完了以后,车辆才可以随意出入和停放。

  业主:物业对物权法视而不见

  一些业主认为,这些条款很不合理。“这不就是霸王条款吗?”看到这张通知后,家住11号楼的周先生气愤地说,小区地上道路和停车位本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优先使用权,现在物业不仅不让用,还对外出租,赚取租金给物业人员发奖金,这太不合理。[page]

  车主刘先生说,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对物权法的视而不见。不许业主在地上停车位停车,目的就是让业主购买地下停车位,交纳管理费。如今,不买停车位,就不许进小区,这是物业公司利用强势地位,制定的强卖政策。

  昨天,东方观邸小区的物业公司——石家庄鸿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说,小区张贴这一通知,是为加强小区停车管理,因为一些业主对某些车主在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的现象很不满。因此,业主可选择租用或购买地下停车位,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是7.2万元,月管理费为24元;租用一个只需每月交纳154 元的租金。

  记者调查发现,该小区设有标线的地上停车位约有六十余个。按通知所说,这么多的停车位只允许物业工作人员停车。对此,工作人员解释说,业主也可以临时停车。至于小区为何暂不执行物权法有关规定的问题,工作人员避而不答。

  物业协会:物业公司通知匪夷所思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王惠民主任认为,该小区的通知显然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物业称“有关地上道路和地面属于全体业主的法规,在本小区暂不执行,地上车位仅供工作人员使用”的通知违背了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市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通知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听后让人感觉匪夷所思”。

  区张贴这一通知,是为加强小区停车管理,因为一些业主对某些车主在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的现象很不满。因此,业主可选择租用或购买地下停车位,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是7.2万元,月管理费为24元;租用一个只需每月交纳154元的租金。

  记者调查发现,该小区设有标线的地上停车位约有六十余个。按通知所说,这么多的停车位只允许物业工作人员停车。对此,工作人员解释说,业主也可以临时停车。至于小区为何暂不执行物权法有关规定的问题,工作人员避而不答。

  物业协会:物业公司通知匪夷所思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王惠民主任认为,该小区的通知显然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物业称“有关地上道路和地面属于全体业主的法规,在本小区暂不执行,地上车位仅供工作人员使用”的通知违背了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市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通知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听后让人感觉匪夷所思”。[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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