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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欲“打折”执行物业惠政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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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业主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享受价格优惠我觉得物业惠政有漏洞、这个政策与新的物业条例相悖昨日,安徽商报刊出《物业惠政怎么没享受到?》一文,在引起市民广

  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业主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享受价格优惠

  “我觉得物业惠政有‘漏洞’”、“这个政策与新的物业条例相悖”……昨日,安徽商报刊出《物业惠政怎么没享受到? 》一文,在引起市民广泛关注的同时,一些物管企业也致电记者,欲“叫板”惠政。一家企业在电话中甚至表示,“惠政与我无关。 ”对此,主管部门明确表示,惠政与新的物业条例并无相悖,业主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享受价格优惠。

  在昨日的来电中,有市民表示自己小区物业公司态度“暧昧”;也有表示,遭遇不合理收费。不过,物业公司的电话也不少。

  一家企业就表示,目前正考虑对惠政采取“修订”执行。“惠政是去年出台的,但今年起正式执行的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就该部分进行明确。 ”这家企业在电话中表示,而且《物权法》也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相关司法解释也对空置物业费用的减免不予支持。因此,“物业企业执行政策时,到底听谁的? ”

  根据目前的统计,合肥市的商品房空置率约5%,商品住房空置率约3%。一些新兴小区,实际空置率甚至更高,物业惠政自然让不少物业公司头疼,担心惠政会加重他们运营的困难。当初,一些企业甚至曾进行联合商讨。

  对目前部分物业企业的说法,合肥市物价部门明确表示,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与物业惠政并不相悖,且惠政到今年底就将结束。

  据介绍,当初,我省出台的惠政是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其目的是在当时的大经济环境下鼓励正常住房消费,绝非鼓励住房“空置”。虽然《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已作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有些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各自情况,采取部分减免物业费用的措施,因此新修订的条例也并未进行规定。据此,物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惠政规定执行价格政策。(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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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物业纠纷,不交物业费,对物业服务不满,物业不交电费。
首先、拖欠物业费是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不叫追诉期而是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你的物业公司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结论: 1、向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物业公司不能违法约定延长诉讼时效, 2、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在2年的诉讼时效时间内,曾经向你催交过物业费,你就可以依据上述(法释〔2008〕11号第三条的规定首先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只要这样人民法院就会对物业公司向你进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物业费纠纷诉讼时效还是得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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