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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审议部分民生议案 物管条例修改纳入立法规划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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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交付的22件议案有了答复,其中一些议案颇受市民关注物管条例修改已纳入立法规划在2009年初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大会主席团将22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交付的22件议案有了答复,其中一些议案颇受市民关注

  物管条例修改已纳入立法规划

  在2009年初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大会主席团将22件代表议案分别交付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等6个专门委员会办理。记者日前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这些关注民生的议案已有了审议结果。其中,一些代表提出的关于物业管理、产品质量规责等议案颇受市民关注。

  建议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

  审议认为应适时出台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代表议案:

  目前我区出租车管理还存在职能交叉的情况,出租车管理涉及的有些问题还比较复杂。杨正川等14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广西出租汽车客运办法的议案》建议,尽快出台我区出租车管理办法,全面具体地明确出租车管理的规定,以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保护出租车客运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审议情况:

  为加强对我区出租车行业的管理,自治区政府在去年初成立了由自治区交通厅牵头,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12个部门组成的自治区出租车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及实行燃油税后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调研工作领导小组,着手开展相关调研活动。

  在国家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方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其内容涉及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和出租车管理两个方面,该条例草案已于去年4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自治区政府可待国家《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出台后,再认真研究有关规定,适时出台《广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建议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修改已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代表议案:

  2007年物权法实施,重新就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定位。之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也针对物权法的新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然而,2001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只是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出台后,针对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相冲突的条款进行过修改,在物权法和国家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并未进行过相应修改,我区在物业管理法规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刘芳等10名代表为此提出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他们认为该条例对业主书面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一些前期规定不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未予以明确,对物业管理收费项目中的占地费、秩序维护费、保管费等收费明细标准也不够明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page]

  审议结果: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进行审议后认为,根据当前的物业管理发展现状及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已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已将法规修改的前期工作列入2010年的工作要点。

  建议解决打击传销新问题

  建议政府制定规章,对给传销人员提供住房的行为进行管理

  代表议案:

  由于法制建设滞后的原因,致使我区在打击传销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解决。例如: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2005年公布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进行规制,传销行为出现的新特点,现有法规难以规制;现有法规对各监管部门履行打击传销职责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现有法规对一些为传销人员提供住房的行为未加以规制等。

  对此,朱军等14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出台打击传销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打击传销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审议情况: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后认为,关于打击传销方面的立法,国家先后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活动作了明确规定。议案中提到的“纯资本运作”等方式的传销行为,可以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对传销的定义以及第七条对传销行为的具体规定予以认定。

  有关“将打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规制为传销人员提供住房的行为”等问题,建议由自治区政府制定规章予以规范。

  建议制定产品责任相关立法

  审议认为我区单独出台地方性产品责任法规尚不成熟

  代表议案:

  朱军等14名代表联名提交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方面立法的议案》提出,“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了我国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不够系统、完整;归责原则不明确;制度缺失。为减少和消除由于产品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区实际,及时建立和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方面的立法。

  审议情况:

  财经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后认为,目前上位法《产品责任法》尚未制定,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都已有了明确规定。[page]

  关于归责原则不明确的问题,由于产品责任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按立法权限地方无权制定,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专属立法权,因此,近期我区单独出台地方性产品责任法规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待该法律出台实施后,再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我区产品责任方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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