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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历时30年的财产权属纠纷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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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X,家住万源市太平镇南路24号。1932年张X之外祖父刘直三购得位于达县管村镇街道的房屋两间,买房契约上的购房人姓名是张X的曾用名张廷全(房屋出租,其租金供张X读书所用)。1950年张X参加工作在外,房屋由其...

  张X,家住万源市太平镇南路24号。1932年张X之外祖父刘直三购得位于达县管村镇街道的房屋两间,买房契约上的购房人姓名是张X的曾用名张廷全(房屋出租,其租金供张X读书所用)。1950年张X参加工作在外,房屋由其养父张才兴代管。张才兴后来分得达县管村镇九村兴龙嘴瓦房两间。1951年当地周忠孝之父周新仁入住争议之房一间,1952年当地王喜贵入住另一间争议之房。1954年9月,周忠孝的母亲洪学珍将其居住的争议之房卖给达县管村供销社,供销社后来又将该房调换给达县管村食品站。1976年9月王喜贵将其居住的争议房调给食品站,食品站补给王喜贵差价216元。 1958年张X去了新疆,1979年从新疆回家乡工作才知其争议之房被他人侵占,遂于1979年9月12日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

  1982年2月1日,达县人民法院口头答复张X,但未作出正式判决、裁定。张X不服,要求周忠孝、王喜贵等提供依据,并于2001年8月以法院未判决、裁定为由,请求法院继续审理。达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X的诉讼请求。

  张X对该判决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7月14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张X对该判决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再审条件,原判应予以维持。

  为此,张X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提起再审,并判处本案诉争的房屋归申诉人张X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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