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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大使馆”出卖月球土地是否合法?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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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月球大使馆”出卖月球土地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月球土地只能属于物理意义上的物,不属于法律上的物。物权标的物必须是人力能够支配、使用,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既然月球都不是物权标的物,就谈不上所有权,更不用说买卖、转让了。详细请看下文介绍!

  一、案情介绍

  “月球大使馆”CEO李捷,男,41岁。河北省石家庄人。1992年在石家庄成立“福兰德实业发展公司”,1996年在北京成立“小秘书电子集团”。

  “月球大使馆”首席执行官李捷于1997年从网上看到了美国人丹尼斯·霍普卖月球土地的消息,受到启发的他于2005年9月5日注册成立了“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媒体称为“月球大使馆”,并和丹尼斯·霍普取得联系,以每英亩2美元的价格,从丹尼斯·霍普处购买月球土地。2005年10月14日至28日,月球村公司向34名消费者出售月球土地49英亩,每英亩价格为人民币298元,销售款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开盘三天后被北京市工商局叫停。10月14日,市工商局对月球村公司销售月球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

  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月球土地,工商机关认定是投机倒把行为,并对其有关财物扣留封存,不久,通知月球大使馆,拟对其进行处罚,并召开了听证会。2005年12月21日,北京市工商局以“月球大使馆”违反《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罚款5万元、吊销营业执照,责令退还所售月球土地销售款的14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捷不服,2005年11月14日,李捷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工商局作出的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并返还其营业执照、公章、经营款以及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等财产。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月球大使馆”的行为已经构成投机倒把,北京市工商管理局的行政决定并无不当之处。李捷不服,上诉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在2006年3月16日,终审驳回起诉。

  三、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月球大使馆出售月球土地是否合法?工商局是否有权处罚月球大使馆?

  四、法律解析

  工商机关的观点是,根据国际法,月球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谁也无权处置月球土地,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占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把月球据为己有,月球大使馆无权处置销售月球土地;虽然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公司个人等非政府实体也有权参与外空活动,但他们是在本国政府批准和监督下进行,中国政府有权进行司法裁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废止之前,就有效,工商机关可以据此处罚。

  月球大使馆则认为,《月球协定》中说,月球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但是中国以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加入《月球协定》,因此对我国没有法律效力。而根据《外层空间条约》,明文禁止任何国家拥有外层星体,但并没有禁止个人。认定月球大使馆涉嫌投机倒把,适用法律错误。中国的民法所管辖的是中国境内的标的物,而月球土地并不在中国境内;即使按照民法的规定,土地属于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我销售的月球土地在月球上,中国的法律怎么能对月球上的土地产生约束?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我国于1983年12月30日加入《外层空间条约》,该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从该条约规定可知,任何国家均不能对月球主张所有权。作为国家内的公民及组织,亦无权主张月球所有权。市工商局据此认定月球村公司销售月球土地的活动属于投机倒把行为。李捷销售的月球土地并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市工商局认定月球村公司销售月球土地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嫌疑并无不当。据此,一中院驳回了李捷的诉讼请求。

  月球土地只能属于物理意义上的物,不属于法律上的物。物权标的物必须是人力能够支配、使用,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既然月球都不是物权标的物,就谈不上所有权,更不用说买卖、转让了。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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