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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司考必考考点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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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6年2月2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共22条,主要阐述了物权登记、物权共有问题,物权善意取得等问题,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司考必考考点。

  (第一条、第二条)

  涉及程序问题的登记错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不涉及程序问题的登记错误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物权可以推翻登记的权利推定。

  (第三条、第十六条)

  15日的异议登记期限并非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但仅仅未过该期限的有效异议登记可以阻挡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第六条)

  受领交付的机动车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仅完成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买受人,也可以对抗没有完成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抵押权人,但不能对抗已经完成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付款且受领交付的机动车买受人可以对抗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

  (第七条)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1)改变物权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四不可”:①内部转让不可②继承遗赠不可③超期行使不可④非同等条件不可

  (第十一条)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规则为①约定期间②不低于十五日的通知期间③法定期间(知情15日,不知情6个月)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多个共有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按份额比例行使,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仅仅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不支持。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否认这一消极事实的原权利人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后两者发生善意取得的时点为合意时(简易交付中的转让协议生效时,指示交付中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达成时)。

  (第二十一条)

  无权处分有两种情况不能善意取得:①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②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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