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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出台 涉及多项物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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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建筑物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等业主们关注的热点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将在今年10月1号起施行。

  车位等特定空间可认定为共有部分

  司法解释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物的基础、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以及消防、公共照明附属设施等,应认定为共有部分。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业主共有。

  “住改商”应当经所有有利害的关系业主同意

  业主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单位或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不履行维修养护等义务 业主告状法院支持

  司法解释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物业已提供的服务提出抗辩 法院不予支持

  在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约定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时,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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